(2023年5月23日工业与信息化部令第62号发布,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。)
第一条为了充沛、合理、有效地运用无线电频谱资源,确保无线电事务的正常运转,避免各种无线电事务、无线电台站和体系之间的彼此搅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办理条例》、世界电信联盟《无线年版)和我国无线电事务开展的实在的状况,拟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港澳台地区在外)研发、出产、进口、出售、实验和设置运用各种无线电设备,应当恪守本规则,并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办理条例》等规则处理相应的手续。
第三条在我国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内运用无线电频率,应当别离恪守我国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办理的规则。
本规则中列入的我国香港、澳门无线电频率区分表由我国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别离拟定和履行,有关的材料和规则以我国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。
第四条本规则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。2018年2月7日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区分规则》(工业与信息化部令第46号)一起废止。